2、内容: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以及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省农业厅审核,农业部审批。
3、条件: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2)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
(3)没有进出口权的可委托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4)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套):
①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提交《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和对外交流资源说明。
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提交《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和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办理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有关《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外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程序:
(1)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地省农业厅(具体由省种子总站负责)审核;
(2)省农业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单位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