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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全国率先立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为公众解读《条例》的有关内容,相关部门介绍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据悉,《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立足“小切口”,聚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以创新思路解决实际问题,为加强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作出了体现广东特色的具体规定。

  完善发展新机制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条例》从产权、分配方面推动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产权明晰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海洋局局长屈家树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约148万宗,已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约19万宗,已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约647万宗。

  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内容多、问题复杂,为不断深化和巩固改革成果,《条例》从本省实际出发,针对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在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家底、掌握资产变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与成员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如何推动收益合理分配,以确保既能促进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又能满足成员的现实利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条例》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据悉,公积公益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同时,《条例》还就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工作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保障成员收益权。

  探索发展新途径

  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动能

  “百千万工程”实施以来,广东积极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途径。

  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例》对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和经营性财产参股这四类多样化发展途径逐一作出细化规定。

  如针对资源发包,《条例》第九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流等,并盘活闲置土地、房屋与设施,发展温泉疗养、水上漂流、休闲露营、研学实践等乡村特色经营性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和出租,并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对于撂荒耕地,《条例》提倡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统筹管理,因地制宜促进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条例》还鼓励农民以委托、出租或合作的方式激活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等新经济形态。

  在居间服务方面,《条例》第十一条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农业生产主体需求,提供农田管理、农资供应、电子商务等一系列生产性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乡村人力资源特点,设立公司开展社会化服务,如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环卫清洁等。

  提出扶持新举措

  以施策保障的细化护航乡村全面振兴

  面对根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主要集中在缺乏土地、资金、人才等的实际情况,《条例》进一步提出扶持发展的新举措。

  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条例》第七条鼓励各类主体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挥各自优势,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联合发展平台、产业联合体等,参与产业集群、产业园等项目建设;政府应从农村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方面推动农村物流资源整合;支持建设寄递服务场所,以降低物流成本,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孟欣表示,广东正着力实施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培育行动,积极推进粮食、蔬菜等10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及茶叶、南药等一批百亿级产业集群建设,推进打造一批“小而美”“特而精”特色产业。

  为强化土地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和乡镇政府须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并将相关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各级政府在开发区等区域统筹规划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支持镇村或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开发使用建设用地。

  “省里预留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即拿出1万亩省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10%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发布会上,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海洋局局长屈家树在我省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方面作出补充,他表示,目前,广东已安排8000亩省指标支持粤东西北及珠三角部分地区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0余亩。

  在资金扶持上,《条例》提倡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如第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通过将直接补助改为股权投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等方面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设立的市场主体实施适宜项目。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等,拓宽融资渠道,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

  对于人才支持,《条例》强调培养选拔经营管理人才,如第十八条支持聘请职业经理人或专业团队提升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水平,并建立激励机制奖励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派驻金融人才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选派科技人员指导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综合发展能力。

  健全监管新手段

  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公开阳光交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一直是广大群众比较关注的内容,据介绍,广东率先建成全省统一的“三资”全周期监管平台,率先建设省级农村集体资产“一张图”,推动集体资产上平台交易。2024年1-11月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线上交易3.49万宗,金额达358.5亿元,溢价率11%,交易规模全国第一,资产交易活跃度全国领先。此次《条例》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又有哪些创新举措?

  “《条例》第五、六、十九条对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了规范。”黄孟欣结合《条例》内容进行解答,他表示,《条例》总结部分地区建设运用集体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实施线上交易的做法经验,首次通过地方法规明确“农村集体财产的流转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为我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集体强和农民富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推动加力提速实施“百千万工程”,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激发创新活力,将为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之路贡献强有力的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