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主体变更后需要重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提供的材料: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信息。
3.没有变更承担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上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规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