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叶静安
留言日期:
2025-02-10
主题:
关于经营未经检疫生猪行政处罚的咨询
内容:
《动物防疫法》第29条规定了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100条规定了相应处罚。若A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给用来经营的B,则:1.若双方都明知未检疫,销售方和购买方都要因经营行为被处罚吗?若都要处罚,处罚金额同等吗?2.若B对未检疫并不知情,A未经检疫的生猪在运输途中被查获,B还要被处罚吗?3.若B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只是用来自养自食,B还要被处罚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2-17
答复时间:
2025-02-17
答复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答复内容: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若双方都明知未检疫,销售方A和购买方B已发生生猪交易,购买方B已收到并经营生猪,销售方A和购买方B均要处罚,处罚金额视经营生猪的货值而定。

2.若购买方B对生猪未检疫并不知情,且未收到生猪(如销售方A未经检疫的生猪在运输途中被查获),购买方B未发生经营生猪行为,则不予处罚。

3.若购买方B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用于自养自食,购买方B未发生经营生猪行为且屠宰生猪仅自食,则不予处罚。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