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生猪养殖户饲养的生猪,被强制扑杀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强制扑杀的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目前,对生猪疫病,国家对口蹄疫和非洲猪瘟实施強制扑杀并补助,并不是对所有生猪疫病都有补助。
2、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和广东省财政厅 粤农农【2019】99号文件精神,对涉及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的农户应予以补助。但当地农户普遍反映没有收到任何补助的通知。养殖户应该具体对接哪个部门?
根据《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经费的补充通知》(粤农农〔2019〕99号)规定,仅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进行补助。
相关文件、通知及信息可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沟通。
3、对于非洲猪瘟的病猪,有部分身份不明人员在当地低价收购,转卖去向不明,当地政府是否应对此行为予以查处?
我省各地市、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均已公开并开通举报电话,如确举报人有相关确凿证据,可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