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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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冯生
留言日期:
2020-03-16
主题:
动物疫苗筹建批准事宜
内容:
你好,我司有意从事动物疫苗的生产,因为和人用药品在同一个园区,请问是否可以?动物疫苗生产许可证申请等事宜,能给一个流程指引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4-10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其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生产要求。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农办医[2013]26号)总则(六)“具有法人资质的兽药企业应具备独立的生产区域,保证其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和质检设备独立,符合兽药GMP规范要求”的规定,兽药生产厂房的选址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在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具有物理隔离的独立区域),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2.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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