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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植保植检处 发布时间:2022-03-15 11:49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工作,我厅草拟了《关于加强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工作,我厅草拟了《关于加强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信函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处,邮编:510500;

  联系电话:020-37280201,传真:020-37289863,电子邮箱:nynct-zbzjc@gd.gov.cn。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加强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企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发展,我省从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在有效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外来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近期,我厅检查发现不少企业存在隔离试种场不规范、违规调运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苗检疫工作,确保引种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国外引种隔离试种

  目前,全省部分企业隔离温(网)室不规范,达不到隔离试种标准,缺乏防虫网、缓冲间和净水设备,出入口缺少消毒通道和更衣室,没有制定相应管理规范,不同批次同种类作物混合种植,彼此之间无隔离,甚至生产种植与隔离种植混合在一起,极大增加了植物疫情扩散风险。各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场所管理规范》(NY/T 3266-2018),对隔离试种场所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要求方能开展隔离试种工作。不具备或达不到隔离条件的,可向省级隔离试种场(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排期、送样、安排隔离试种(不收取费用)。在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疫情的,有关企业必须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二、规范国外引种检疫申请程序

  各企业应当按照办事指南,规范行政审批申请程序,一是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二是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报《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三是需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两级审批的,还须提供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四是对于新引进(指从未引进或近3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准)。五是引进种苗入境后,引种单位应当及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填写“入境后监管”,并按照《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

  三、严格依法经营

  近期,我省个别引种企业在国外引种入关后直接将种子、苗木调往新疆、云南等地,被种苗调入省农业农村部门截获,造成不良影响。《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守法诚信,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植物疫病阻截防控工作。针对目前我省国外引种检疫凸显的问题,我厅将加大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监管工作,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不依法经营,且造成植物疫情扩散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场所管理规范(NY/T 326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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