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征求“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13 09: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将《通告》规定的禁渔区有效期延长五年。同时,为进一步准确表述禁渔区范围,修正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范围的相关表述及部分界点坐标。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实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资源保护处。

  根据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粤海渔〔2014〕125号,以下简称《通告》),深圳湾部分海域自2014年5月1日起设立禁渔区,有效期五年。2019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发布《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粤农农规〔2019〕3号),将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5年,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4月30日。禁渔区设置以来,渔业资源数量明显增大,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显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将《通告》规定的禁渔区有效期延长五年。同时,为进一步准确表述禁渔区范围,修正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范围的相关表述及部分界点坐标。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实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资源保护处。征求意见时间从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1日。

  联系人:胡侃 

  联系电话:020-37289210

  邮箱地址:nynct-yyzybhc@gd.gov.cn 

  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

  一、禁渔区范围

  深港跨海大桥以东粤港水域边界线以北至深圳陆域之间的区域。具体海上边界线为:由深圳河入海口(东经114°02′38.41″,北纬22°30′15.45″)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湾84号航灯标(东经113°59′42.20″,北纬22°30′36.23″),与深圳湾大桥中部交点(东经113°57′14.84″, 北纬22°28′38.82″)以及深圳湾大桥蛇口东角头桥头(东经113°56′45.55″,北纬22°29′23.14″)连线所包括的海域范围。以上位置坐标连线与深圳市海岸线形成的封闭区域为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范围,不包含深圳市南山区人才公园海域部分,禁渔区面积约为25.19平方公里。

  二、禁渔时间

  实施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

  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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