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粤海渔函〔2014〕125号,以下简称《通告》),深圳湾部分海域自2014年5月1日起设立禁渔区,有效期为五年。禁渔区设置以来,渔业资源数量明显增大,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将《通告》规定的禁渔区有效期延长五年,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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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深圳湾部分海域禁渔区有效期延长的通告
一、禁渔区范围
深港跨海大桥以东粤港水域边界以北至深圳陆域约23㎞²海域,具体海上边界线为:由深圳河入海口(东经114°03′34.73″,北纬22°30′14.42″)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湾84号航标灯(东经113°56′42.20″,北纬22°30′36.23″),再与以下三点直线连成:
1、83号灯标(东经113°56′52.10″,北纬22°28′20.49″);
2、深圳湾大桥中部交点(东经113°57′26.07″,北纬22°28′43.23″);
3、深圳湾大桥蛇口东角头桥头(东经113°56′45.55″,北纬22°29′23.14″).
二、禁渔时间
实施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
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