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连平县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12:00 浏览次数:867
关于明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
购机补贴办理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补贴产销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精神及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补贴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务必确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均安装国Ⅲ柴油机。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购机时间的认定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在资金允许情况下,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购置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者申请补贴办理时间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各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务必要书面告知购机者办理的截止时间,并及时上传产品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致使未能领取补贴的,购机者相关损失由农机补贴产销企业负责承担。
各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购机者和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对于延长期内办理的相关补贴申请,各地须重点核实发票开具时间以及是否真实购机等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