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陆河县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12:00 浏览次数:988
陆河县2015-2017年中央财政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女案的通知》(粤农〔2015〕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粤农〔2015〕8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通知》(粤农函〔2015〕51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陆河县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补贴对象确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本县公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造成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二)补贴限额。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超过40万元的: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2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40%。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少于40万元(包含40万)的,要按尽量扩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当年购机较多,申报补贴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增加其补贴金额,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后,到县级农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申请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陆河县农村信用联社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原件经县农机局审核后当场退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收到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将申请者信息及机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申请者)盖章并交申请者签名确认。同时,请申请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并存档。
对以下三种情形的申请者,另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1.对于购买安装类机具(如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烘干机械、畜牧饲养机械、茶叶加工机械等)的申请者需要同时提供竣工确认书;
2.对于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其所有人要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在核发牌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牌证办理情况报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补贴资金暂不兑付);
3.对于购买其他单机补贴额在1万元及以上机具的申请者,需携带所购置机具提供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农机站核实,核实时要进行人机合影并上传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
(二)公示。县农机局在每批资金兑付前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按镇制作《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提交有关镇政府的村务公开栏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时限为1周),同时公布镇和县农机局、县财政局的举报电话。
(三)补贴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兑付相关手续。
四、其他有关的规定按省实施方案执行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