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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2015-2017年县级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人:翁源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12:00     浏览次数:938

翁源县2015-2017年中央财政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粤农〔2013〕76号)文件的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翁源县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计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范围内实施。

资金计划指标:翁源县2015年资金计划指标400万元。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农业厅的相关规定,确定11大类32个小类80个品目作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水稻插秧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花生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深松机等实行敞开补贴。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已被取消补贴资格,或者不符合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等的产品,不能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属农业部统一进行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的补贴机具品目,原则上参照农业部的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执行,其余机具品目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分档及确定补贴额,编制补贴额一览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一般农机产品每档次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不超过40万元。

我局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调查摸底,跟踪市场变化情况,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发现机具补贴额异常的(偏高或偏低)要及时向省农业厅汇报。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二)补贴限额。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按尽量扩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县农机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

(四)经销企业的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在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负责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后,到农机局推广股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本人信用社“种粮直补一卡通”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推广股在收到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将申请者信息及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申请者)盖章并交申请者签名确认。同时,请申请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并存档。

对以下三种情形的申请者,另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1.对于购买安装类机具(如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烘干机械、畜牧饲养机械、茶叶加工机械等)的申请者需要同时提供竣工确认书;

2.对于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其所有人要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县农机局监理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补贴资金暂不兑付);

3.对于购买其他单机补贴额在1万元及以上机具的申请者,需携带所购置机具提供给县农机局有关部门核机,核实机具时要进行人机合影并上传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

(二)公示。推广股在每批资金兑付前,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交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时限为7天),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农机、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三)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推广股及时整理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县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属于个人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款直接兑付到个人账户;属于组织的,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该组织银行账户。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足额兑付一次。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农机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农机局和财政局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申请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采取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的操作程序。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农机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经销商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具体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我县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

我局将适时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相关信息及落实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我局将加强与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我局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

 

 

 

 

翁源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翁源县财政局

2015年3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