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新丰县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 12:00 浏览次数:700
一、 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旧机并购置新机的,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二、 报废条件。
已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超过以下规定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小型拖拉机10 年、大中型拖拉机15 年、履带拖拉机12 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三、 农机回收单位。
每县(市、区)确定1-2 家农机回收单位承担农机报废回收的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以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农机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备、挂牌(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农机回收单位资质: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四、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申请。
机主到所在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报废申请,履行登记确认手续。
2.登记确认。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报废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进行信息审核确认。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发放《报废农机回收证明》(附件2),详细登记机主身份、农机种类、型号、牌证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回收确认。
机主持《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交售给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在《报废农机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
4.集中解体或销毁。
在对回收的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前,须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附件3),并由农机回收单位盖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销人签字确认。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报废农机集中存放并建立台账或档案,做到账实相符。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对报废农机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回收报废机具应造册登记,建档备案。
(二)申办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申请、同步办理,补贴程序按当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已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中统筹安排。
机具报废后,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主选购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同时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除按当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提交相关购机补贴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附件4)
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如所在地当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时,在可在有效期内第二年继续使用。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指机主仅享受中央购机补贴资金时应自付的款项)。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