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珠海市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12:00 浏览次数:980
各区农业(农机)部门:
为落实好省粮食工作考评政府负责制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努力实现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农民种粮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请各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水稻机械化插秧(以下简称机插秧)作业补贴的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及监督落实工作,确保今年的机插秧作业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根据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意见的通知》(珠海农水〔2014〕35号)要求,市财政局对机插秧作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造每亩60元。
二、组织实施
机插秧作业补贴由各区自行组织实施,各相关镇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斗门区、高新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提早策划,把机插秧作业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农机推广工作来做,并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具体实施程序
(一)报送机插秧作业计划
1.各插秧机主向各镇生产办报送各自拟进行机插秧作业服务计划表;
2.由各镇生产办及时汇总后,报送区农业(农机)部门备案汇总。
(二)上报机插秧作业具体计划和进度
1.各插秧机主每完成一户(份)机插秧后,应向各镇生产办上报作业情况;
2.各镇生产办定期向区农机总站上报作业完成的情况;
3.填写验收证明:每完成一户机插秧作业后,机插秧农户到所属村委开具《珠海市机插秧作业验收证明》并签名(如为代耕农田,由代耕户在签名处签名,姓名后用括号填上“代耕”字样),交插秧机主保存。
(三)公示与核实
1.各村完成机插工作后,对本村机插工作情况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期为7天;
2.区农机总站组织镇、村有关人员核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核实。
(四)申领作业补贴
1.各插秧机主在完成机插秧全部作业后的一周内,将每户《珠海市机插秧作业验收证明》上交到各镇生产办查验;
2.各插秧机主申请填写《机械化育插秧验收结算表》;
3.各镇生产办查验无误后,带《机械化育插秧验收结算表》到各镇财政所等单位盖章后,交回区农机总站;
4.区农业(农机)部门完成对各插秧机主申请《机械化育插秧验收结算表》收集和审核后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受理;
5.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结算和发放补贴。
四、财政补贴纪律
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监督该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各相关农户、插秧机主要如实填报机插秧面积,各村委要严格把关,核实机插秧面积,如实开具机插秧作业验收证明;各镇生产办对本镇机插秧面积查验准确后加具意见,各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本区机插秧面积的监督查验,确保机插秧补贴面积准确,防止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如发现挪用、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回相关资金、取消机主的机插秧作业补贴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
2017年机插秧补贴工作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农(渔)业机械化服务管理所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