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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02:24 浏览次数:750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福建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要求,县级农机部门在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每批结算材料时,财政部门对结算明细表进行抽查。为此,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农机部门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1.县级农机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内容完备的明细表;县财政部门至少随机抽取10个以上购机户,进行电话访问,有条件的县可以会同农机部门进行入户抽查。
2.对补贴额大、补贴比例大、有可能流出省外的机具品种应增加1—3个抽查样本。
3.个别补贴机具数量特别大的县(当批结算资金超过300万元),应增加抽查的样本数。
4.做好抽查的原始纪录:把受访时间、受访人、协议编号、机具名称、补贴金额、机具质量等抽查情况进行记录造册,妥善保存,以备上级部门在进行农机购置补贴督查时检查。
5.市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市级农机部门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检查和对全市购机户的电话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