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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4日 12:00     浏览次数:919



粤农〔2010〕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10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广东省2010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精神,2010年省财政安排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980万元,各地资金分配计划见附件1。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94号)和《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3〕33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确保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进行累加补贴的按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对机具进行补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一、补贴对象及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即具有实施县户籍的农牧渔民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化的种植、养殖场,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等),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除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地在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尽量使更多的申请者享受补贴。
  (二)优选条件。当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
  2.农机大户(拥有或承包原值10万元以上或50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
  3.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
  4.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
  5.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机具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机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把机具转卖或转让到广东省外。
  3.不得将补贴机具租赁到广东省外,绝不能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如将补贴机具租赁给他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4.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额
  具体补贴机具及补贴额以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三、申办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受理申请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农民的申请,指导农民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以及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
  (二)复核和审批。各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各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署盖章。
  市、县两级应切实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审核、审批工作进度,紧密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分期分批接受购机申请,自收到申请到审批完毕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公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经审批的购机申请人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3),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少于1000元(包括1000元)的购机申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市、县两级在审批这类机具的申请时应切实加强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审核,并对其加强监管,如因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公示有异议,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检查确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取消补贴资格并退回补贴资金。
  (四)《申请表》发放。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申请表》一式3份,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一份交给申请者。
  (五)购机。农户直接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购机时须向供货方提交有效的《申请表》,并向农机供货方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六)补贴机具的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申请人购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核实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购机、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购机价格等。机具核实后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并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4),及时报送省、市农机主管部门。
  (七)补贴资金结算。由农机供货方向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5)、购机者的《申请表》和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发票的资金总额应包括补贴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在销售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补贴金额、农民自筹资金、选配件价格、运杂费等信息,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
  (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四、资金的使用要求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的使用要求。
  各地级市在制定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时重点向列入全省40个产粮大县、省级水稻育插秧示范县和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倾斜。根据我省实施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有关要求,201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各地级以上市应按中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特别是对插秧机及配套秧盘和水稻联合收割机,应优先明确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资金足额预留。
  历年结转和今年安排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除201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外,均按照省农业厅《广东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支付方式。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拨付。“差额购机”是指在购机时,补贴受益农民只需向农机供货方支付机具销售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即可提货。“统一结算”是指在资金结算时,农机供货方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凭证,经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出具结算函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农机供货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满足各个重要农时农户的购机需求,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对东西两冀、粤北山区等地财政有困难的实施县,由各地级市根据该县(市、区)完成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任务的实际,在组织管理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认真落实受益对象评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对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控制在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内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额审批和扩大补贴产品范围,不得越权审批。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不得向农机供货方和购机农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务额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要认真核实申请者的原始凭证和资金条件,严防一机多补或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各市、县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应主动、自觉地接受纪检、审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严格纪律,落实奖惩制度。对规范操作、完成计划较好的市、县(区)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重点安排,加大对该区域的扶持力度;对该项工作管理不到位、违反购机补贴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减少或不安排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将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四)搞好服务,确保成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要做好咨询服务,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当地接受投诉的机构和电话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备案。各地级以上市应在2010年11月20日前,将全年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及电子文档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农机办。
附件:1.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表
  2.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
  4.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
  5.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