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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1日 12:00     浏览次数:950



粤农〔2009〕13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09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省2009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精神,2009年省财政安排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770万元(各地资金分配计划见附件1)。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94号)和《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3〕33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确保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即具有实施县户籍的农民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农民)、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优选条件。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农机大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3.购置配套农机具(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4.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三)补贴数量。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省财政补贴的购机数量为:
      1.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指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
      2.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
      3.个人年度内购置补贴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均不超过6台。
      (四)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补贴购买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转让或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出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或转让到广东省外。
      3.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暂停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额
      具体补贴机具及补贴额以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三、申办程序
      1.受理和初审。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农民的申请,指导农民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时核实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以及资格条件,并组织由财政、农业(农机)、县纪委驻农业(农机)局纪检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进行初审确认后,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
      2.复核和审批。各地级以上市组织由财政、农业(农机)、市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根据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各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署盖章。
      3.公示。由各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经复核、审批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公示工作。
      4.《申请表》发放。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
      5.购机。农户直接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购机时须向供货方提交有效的《申请表》,并向农机供货方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在购机过程中监督执行“差额购机”并引导农机供货方采取“集中供货”的方式,在购机交接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派人在场见证。
      6.补贴机具的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建议在购机交接时同时进行)对受益对象提交的材料、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和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志,并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4),及时报送省、市农机主管部门。
      7.补贴资金结算。由农机供货方向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5)、购机者的《申请表》和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
      8.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四、资金的使用要求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的使用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要贯彻省政府3月24日召开的全省建设40个产粮大县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制定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时重点向列入全省40个产粮大县的县(市、区)倾斜。根据我省实施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有关要求,2009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各地级以上市应按中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特别是对插秧机及配套秧盘和水稻联合收割机,应优先明确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资金足额预留。
      历年结转和今年安排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除2009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外,均按照省农业厅《广东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支付方式。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拨付。“差额购机”是指在购机时,补贴受益农民只需向农机供货方支付机具销售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即可提货。“统一结算”是指在资金结算时,农机供货方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凭证,经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出具结算函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农机供货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二)严格管理,阳光操作。各地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要认真落实受益对象评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对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控制在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内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超额审批和扩大补贴产品范围。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不得向农机供货方和购机者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违规代收购机款,不允许供货方代替农民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手续。要认真核实申请者的原始凭证和资格条件,严防一机多补或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严禁地方保护主义,补贴机具的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建议名单,由省农业厅统一发布实施。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将在补贴专项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或调减中央补贴专项资金。
      (三)落实职责,保证时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步骤进行操作,并做好各环节工作的衔接,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价格监管、质量调查工作,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备案、上报工作。要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应分别在2009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咨询电话。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申请办理程序、资金计划指标、补贴机具和补贴额等。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其农机产品列入补贴产品目录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六、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申办程序和工作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县(市、区)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要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二是要会同级财政部门成立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对申请者的提交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三是要协助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做好受益对象的公示工作。四是要在购机者购机过程中,监督采用“差额购机”方式,并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五是要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并喷涂国家补贴机具编码。六是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质量调查监督工作。七是要对补贴机具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填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八是要建立备查档案,并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工作。
      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一是会同级财政关部门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二是做好日常的指导工作,对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四是建立备查档案,及时上报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
      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各市、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使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宣传、组织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要积极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的评审工作。二是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对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三是积极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仅仅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维护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的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涉及公共财政的分配和使用,政策性很强,社会关注度很高,能否做到“公开、公正、及时、有效”,关系到这项政策能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民手中,关系到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管理部门的行风和廉政建设。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对管理部门实施工作和补贴机具经销、价格、质量、服务以及农民使用补贴机具的监督管理,既能维护好农民利益,又能发挥好政策效应,防止和打击暗箱操作、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避免出现多收购机款、供货不及时和服务不到位等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等现象。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应主动、自觉地接受纪检、审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实效,更好地把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表
    2.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格式)
    4.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
    5.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