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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12:00     浏览次数:871



粤农〔2008〕9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08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2008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精神,2008年省财政安排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270万元,为确保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责任
        (一)补贴对象。我省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即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辖区内有承包耕地合同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指利用自有或筹集的各种农业机械经常性的从事耕、种、收、植保、排灌、养殖等方面作业服务的经营组织)。除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优选条件。在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确定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2.购置配套农机具(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3.科技入户工程和“平安农机”活动中的示范户。
        4.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管理工作的申请者。
        5.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时,根据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三)补贴数量。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财政补贴的购机数量为:
        1.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一套指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
        3.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
        4.个人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均不超过6台。
        (四)补贴对象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机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过户,四年内不得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域过户,五年内不得转卖到广东省外。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补贴机具,必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和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补贴机具的转让价不得高于原购机时机具价格减去各级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
        3.不得将补贴机具租赁到广东省外,不得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
        4.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格。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额
        具体补贴机具及补贴额以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省级农机购置补贴额的确定原则是:
        (一)全省不分区域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对同类别、同品种内不同型号的产品,实行同一补贴率;对同品种、同基本配置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在按相同补贴率计算出不同机具(不包括选装配置)的补贴额的基础上,进行算术平均取值,确定其单机补贴额。
        (二)种植机械类的水稻插秧机的单机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60%,其它类别农机具的单机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5%。
三、申办程序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咨询电话。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以及申请和办理程序。
        (二)受理和审批。
        1.受理和初审。在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农民的申请,指导农民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及时核实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以及资格条件,提交由县级农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组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
        2.复核和评审。各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根据省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各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评审,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评审意见,并签署盖章。
        3.公示。各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评审通过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申请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机具价格和补贴额等。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4.申请表发放。经公示无异议者,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将受益对象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送交有关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给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
        5.购机。农户直接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购机时须向供货方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1份,并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协助联系有关农机供货方,在购机过程中监督执行“差额购机”方式。在购机交接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派人在场见证,将交接核实情况填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6.补贴机具的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建议在购机交接时同时进行)对受益对象提交的材料、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和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漆标志,并立即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2)。
        7.补贴资金结算。各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每季度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省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资金结算。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机供货方。
        8.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四、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要求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的使用要求。
根据我省实施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有关要求,200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各地级以上市应按中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优先明确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资金足额预留。
除200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外,2003年至2007年历年结转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2008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均按照省农业厅《广东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支付方式。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拨付。“差额购机”是指在购机时,补贴受益农民只需向农机供货方(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下同)支付机具销售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即可提货。“统一结算”是指在资金结算时,农机供货方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3)、购机者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函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拨付至农机供货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三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市、县两级评审和受益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一要严格按地级以上市确定的受理补贴申请、确定补贴对象的时间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不得随到随批;二要严格要求申请补贴的农民亲自到场办理有关申报手续,严禁农机部门和农机供货方代替和包办;三要严格公示时间、内容、方式及场所,不得走过场;四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的发放,严禁未走完程序就发放;五要严格审核申请补贴农民的有关材料和资格条件,严禁先购机后补办手续,认真核实受益农民的实际购机情况,严防一机多补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六要严格审核、审批权限,明确县级的权限是审核,审批权在地级以上市;七要严格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实施区域和补贴机具品种牌型范围、补贴标准,不得超额、跨区域审批和擅自扩大补贴范围、调整补贴标准;八要严格审核补贴有效凭证、材料上报制度。
        (三)保障经费,明确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农机补贴工作的落实。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职能,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各实施环节的衔接。严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和违规代收购机款;参与经销补贴机具的农机推广等机构,不得向农机生产企业收取正常经销费以外的费用;各级农机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农机供货方的好处费,不得向享受补贴的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农机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时进行登记入户和办理农机牌证,不得巧立名目收取非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单机补贴金额。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产品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民购机的需求,组织农民购机,认真做好农机供货方和农户之间的购机协调衔接工作,鼓励集中供货、批量发机。要引入竞争机制,反对垄断经营,禁止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机厂商串通起来暗箱操作,禁止农民和农机厂商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和转手倒卖补贴机具。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价格监管,特别是农民享受补贴后的机具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市场价格。根据补贴工作进度要求,农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分期分批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协调农机供货方,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其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对补贴机具的质量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其农机产品列入补贴产品目录资格。
        (五) 做好购机补贴工作总结。各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2月底前会同级财政部门将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附件1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