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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0日 12:00     浏览次数:912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2007〕2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07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 ○ ○ 七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广东省2007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了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为确保2007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07〕129号)的规定,实施2007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各地级以上市应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粤农〔2007〕128号)规定的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优先明确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资金足额预留。
        除2007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所需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外,2003年至2006年历年结转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2007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粤农〔2007〕153号)规定的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支付
2007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以粤财农〔2007〕369号文下达到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项目计划也由省农业厅以粤农函〔2007〕593号文下达到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见附件1。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拨付。“差额购机”是指在购机时,已通过审批的补贴受益农民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下同)就可提货。“统一结算”是指在资金结算时,农机供货方按规定时间凭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存根联)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以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有关有效凭证向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和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及其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即具有我省户籍的农民,或在我省辖区内有承包耕地合同的农民和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已通过其它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属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补贴对象,不得申请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优选条件。在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确定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2.配套购置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3.科技入户工程和“平安农机”活动中的示范户。
        4.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管理工作的申请者。
        5.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时,根据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三)补贴对象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机后必须立即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过户,四年内不得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域过户,五年内不得转卖到广东省外。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补贴机具,必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和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补贴机具的转让价不得高于原购机时机具价格减去各级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
        3.不得将补贴机具租赁到广东省外,不得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补贴对象将补贴机具租赁给他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4.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必须退回所有财政补贴资金,终身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补贴购机。
        四、补贴机具和补贴额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粤农〔2007〕153号)的规定,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补贴机具及其补贴额是: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种类有7大类11个品种,包括:
        1.动力机械类:大中型拖拉机(50马力≤功率≤100马力),小型手扶式拖拉机;机具类别码01。
        2.耕作机械类:微耕机,旋耕起垄机;机具类别码05。
        3.种植机械类:手扶步进式插秧机,乘坐式插秧机;机具类别码08。
        4.植保机械类: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机具类别码12。
        5.收获机械类:全喂入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机具类别码13。
        6.干燥机械类:粮食干燥机械;机具类别码21。
        7.排灌机械类:小型移动喷灌机械;机具类别码24。
        (二)补贴额。根据议案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7〕1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以及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统一,实施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补贴率(补贴比例)和补贴额的确定原则是:
        1.单机补贴率和补贴额在全省不分区域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对同类别、同品种内不同型号的产品,补贴率相同,不搞差别对待。对同品种、同基本配置规格、价格相近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在按相同补贴率计算出不同机具(不包括选装配置)的补贴额的基础上,再进行算术平均取值,确定其单机补贴额。
        2.对种植机械类的水稻插秧机的单机补贴率提高到不超过机具价格的60%,其它类别农机具的单机补贴率仍维持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5%。
        五、办理程序和具体任务
        (一)办理程序。
        1.在确定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申请受理时间后,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将本地的补贴资金计划指标和《广东省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及申请补贴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
        2.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联合成立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执行评审制度;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在核实申请者填写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及其有关资格条件后,按照规定的优选条件逐级进行筛选排序、审核和审批,公平、公正地确定受益对象。
        3.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已通过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两级评审、初选确认的受益对象执行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向受益对象发放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4.对受益对象的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后,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漆标志,并填写和上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见附件3)。
        5.各地级以上市农机和财政部门每季度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省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由农机供货方定期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提交“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见附件4),并附上收取农民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及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存根联)原件,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机供货方。
        (二)具体任务。
        1.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以及申请和办理程序。
        2.在地级以上市确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农民的申请,指导农民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一式5份,并及时核实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以及资格条件,提交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进行审核;通过县级审核后,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3.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将已通过县级审核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报地级以上市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审批;通过地级以上市审批后,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加盖公章确认。
        4.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要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执行公示制度,在受益对象所在乡或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申请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机具价格和补贴额,公示时间等,同时应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人。
        5.在对受益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应将每个受益对象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留备案1份,报省农业厅1份)的3份送交有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立即将收到的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留备案1份)的2份直接发放给原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
        6.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协助联系有关农机供货方,在购机过程中监督执行“差额购机”方式,督促受益对象向农机供货方提交“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1份,并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
        7.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对受益对象的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受益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并编制补贴机具编号和喷漆标志。经核实后,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一式3份,并自留备案1份,其余2份分别上报省农业厅和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8.每季度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接到农机供货方提交的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存根联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以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有关有效凭证(即“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各一式1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出具结算清单,提交当地财政局审核和办理资金结算;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接到当地农业局提供经审核确认的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存根联原件、有关有效凭证以及结算清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农机供货方。
        9.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备查档案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时或2008年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前,会同级财政部门将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县(市、区)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派员参与当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共同做好受益者的评审确定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本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三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市、县两级评审和受益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资金受益对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一要严格按地级以上市确定的受理补贴申请、确定补贴对象的时间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不得随到随批;二要严格要求申请补贴的农民亲自到场办理有关申报手续,严禁农机部门和农机供货方代替和包办;三要严格公示时间、内容、方式及场所,不得走过场;四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的发放,严禁未走完程序就发放;五要严格审核申请补贴农民的有关材料和资格条件,严禁先购机后补办手续,认真核实受益农民的实际购机情况,严防一机多补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六要严格审核、审批权限,明确县级的权限是审核,审批权在地级以上市;七要严格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实施区域和补贴机具品种牌型范围、补贴标准,不得超额、跨区域审批和擅自扩大补贴范围、调整补贴标准;八要严格补贴有效凭证、材料上报制度。
        (三)保障经费,明确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补贴工作的落实。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补贴专项资金,对当地农民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职能,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各环节实施工作的衔接。严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和违规代收购机款;参与经销补贴机具的农机推广等机构,不得向农机生产企业收取正常经销费以外的费用;各级农机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农机供货方的好处费,不得向享受补贴的农民收取报名费、指标费等费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农机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时进行登记入户和办理农机牌证,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非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单机补贴金额。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产品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民购机的需求,组织农民购机,认真做好农机供货方和农户之间的购机协调衔接工作,鼓励集中供货、批量发机。要引入竞争机制,反对垄断经营,禁止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机厂商串通起来暗箱操作,禁止农民和农机厂商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和转手倒卖补贴机具。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价格监管,特别是农民享受补贴后的机具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市场价格。根据补贴工作进度要求,农业、财政两部门要积极配合,分期分批分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以减轻农机供货方资金周转的压力。要协调农机供货方,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其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对补贴机具的质量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其农机产品列入补贴产品目录资格。
        附件:
       1.2007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计划分配表
       2.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
        4.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