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3〕33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进行评审、调整并重新发布。为做好《补贴目录》的编制工作,请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认真做好申请农机产品列入《补贴目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补贴目录》是指只使用我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中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进行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补贴目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主要配置及参数(分列出选装配置)、最高销售价格、补贴金额以及运杂费计算标准和方法等。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其农机产品列入《补贴目录》。申请的农机产品必须已获得部级或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并通过了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进行的适应性(对比)试验、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已列入原《补贴目录》(粤农〔2005〕188号)的农机产品必须重新申请。
三、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填写并提交“农机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农机产品主要性能参数、配置及报价表”、“农机产品供应和售后服务承诺表”和“广东省境内经销、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见附件1-4);同时,提交农机产品的部级或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和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出具的适应性试验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以及企业及其经销、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请按照次序装订成册,每个企业一册。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辅助材料(如其它需要说明情况的文字材料、产品彩色图片、产品宣传样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也可一并报送。所有材料务必于2007年3月底前报送到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农机生产企业申报的农机产品最高销售价格是指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在供货方(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买该型农机产品的实际价格,包括售后服务和经销费用等(不包括选装配置价格);购机者需要送货而产生的运杂费按送货服务承诺执行。最高销售价格应以人民币报价,每种农机产品只允许有一个在广东省境内执行的最高销售价格,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均不予接受。我厅将根据报价确定或协商后调整最高销售价格,如企业不接受调整后的最高销售价格,则其申请的该型农机产品将被拒绝。最高销售价格在2007年度内具有约束力。
五、企业的产品供应和“三包”服务能力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必须在我省境内设立服务维修网点,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培训和维修服务力量,确保及时进行售后服务。
六、符合补贴条件并获审批通过的购机者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方式。供货方(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在购机者未能提交真实、有效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格的情况下,擅自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价格售机给购机者,造成的损失等问题由供货方负责;严禁供货方代替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手续。
七、我省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补贴资金结算时,由供货方向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提交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有效凭证,经审核后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供货方。
联系人及电话:周伟华,020-37288702;通讯地址:510500,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附件:
1.农机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农机产品主要性能参数、配置及报价表
3.农机产品供应和售后服务承诺表
4.广东省境内经销、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