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下达2006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_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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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6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4日 12:00     浏览次数:880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精神,2006年省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称“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740万元,用于补贴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具。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的办理和资金拨付等工作。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使用历年结转和2006年度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一律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资金结算时,由有关农机供货方(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下同)向相关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合规有效的农机购置补贴凭证;补贴资金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农机供货方。
    三、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06〕126号)精神,实施2006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所需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在2006年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必须优先明确省财政累加补贴额,确保资金足额预留。
    四、2006年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时,应首先兑现因2003年度至2005年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未拨付本省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科利亚、广联、金浪、丹霞、金联)的补贴资金;结算不同年度未拨付的补贴资金,按照当年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已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核和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已审批、或者已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核而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只备案未审批的,要立即核实农民的实际购机情况,尽快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和结算补贴资金。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在兑现2003年度至2005年度未拨付的补贴资金后,立即将该部分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备案。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即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辖区内有承包耕地合同的农民和在我省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机服务组织。除使用各级财政的购机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再申请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优选条件。当申请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超过省下达的计划指标时,确定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2.配套购置农业机械(即同时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3.已拥有农机具并具备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的申请者。
        4.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部门管理的申请者。
        5.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时,按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过户,四年内不得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域过户,五年内不得转卖到广东省外。因死亡、外出打工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补贴机具,必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并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和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转让价不得高于扣除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原购机价。
        2.购机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入户和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服从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使用农业机械为农业生产服务。
        3.需要租赁的补贴机具,不得租赁到广东省外,不得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租赁补贴机具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4.违反上述规定的购机者,必须退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购机者终身享受购机财政资金补贴政策资格。
    六、补贴机具和补贴额
    使用2006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和补贴额(实施2006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所需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以及结算2003年度至2005年度应拨未拨的补贴资金除外),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粤农〔2005〕188号)执行。
    七、主要工作任务和程序
    (一)县(市、区)级农机主管部门。
        1.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公布《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确保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申请和办理程序、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2.向社会公布购机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电话,接受农民的咨询;指导农民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四份)和受理农民的购机补贴申请。
        3. 会同级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对申请者的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及时提交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审批。
        4.对通过地级以上市评审、初选审批的补贴对象在其所在乡或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候选补贴对象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拟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机具价格和补贴额,公示时间等,同时应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人。
        5.与通过公示的补贴对象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3,一式六份)。
        6.对购机需求进行汇总,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技术、信息等服务,督促供货方按时、按质供货和搞好售后服务,监督采用“差额购机”方式。
        7.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各一份报送到省农业厅和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8.对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补贴机具编号规则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农机产〔2005〕21号)附注的要求执行;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经销商,机具价格和补贴额,机具编号和购机发票复印件等。
        9. 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质量调查监督、质量投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补贴农机具,必须在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入户和办理农机牌证。
        10.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要将本县(市、区)执行进展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做法,11月底前要将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到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二)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1.确定购机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会同级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
        2.在受理申请结束后,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购机补贴申请,由评审组对申请者的补贴条件以及优选条件、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核实和筛选,初选出补贴对象。
        3.审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同时将已审批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送交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4.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初选的受益者进行公示以及与通过公示的受益者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5.根据供货方提出的结算申请,及时审核购机补贴有关凭证和汇总补贴专项资金额,出具结算清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6. 做好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在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完毕时或2006年底前,会同级财政部门将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财政部门。
        1.各县(市、区)和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共同做好受益者的评审确定工作。
        2.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接到同级农业部门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供货方。
        3.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本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落实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专项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省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评审和公示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在补贴专项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或调减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对已购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对和建立档案,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监控补贴机具的使用、租赁情况,监督补贴对象履行应承担的责任。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四要做好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通过总结,积累经验,评估绩效,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各地财政部门除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补贴专项资金,对当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农民的宣传引导。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根据补贴工作进度要求,农业、财政两部门要积极配合,与供货方联系,分期分批分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以减轻供货方的资金压力;不得向农机生产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经销费等名义收取企业回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要协调供货方,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各级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机构要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补贴资格。      附件:
1.2006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计划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