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12:00 浏览次数:10779
粤农财〔2018〕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经商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18年我省继续开展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试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补贴对象、办理流程、管理要求等参照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农〔2017〕253号)执行。现就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
二、补贴时限和补贴产品
2018年4月1日及之后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
试点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不含2017年已归档的试点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需在我省完成投档审核工作。2018年投档审核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另行文通知。
三、资金规模
我省试点补贴资金从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含历年结转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补贴资金情况,结合农业生产实际,自行安排试点补贴资金规模,但补贴资金量不得超过100万元。各地以申请办理补贴为准,直至全省试点补贴资金1000万元使用完毕为止。
受试点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无法享受补贴的,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可先予备案,在下一年度试点或相关条件允许后优先享受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粤农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测算。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公正推进。各试点县(市、区)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可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细化操作办法等,但不得设置地方保护性条件和要求。
(二)强化信息公开。定期公示试点产品补贴和作业相关信息。
(三)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各地级市于12月1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农财[2018]41号(农机化办.4页)联合发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