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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12:00     浏览次数:1062

粤农规〔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在参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在贯彻执行《处理办法》中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坚持以违规行为发生地查处为主,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工负责,协同处理。

  二、农机产销企业除承担《处理办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需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不得选择已经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公布的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补贴产品经销;

  (三)不得选择尚处在暂停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期限内的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补贴产品经营。

  三、有关部门对各类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措施均需及时报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布。省、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暂停、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将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并按有关要求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四、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企业和购机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查和整改后,应当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自查及整改报告,经核查确认自查及整改到位的,视情节可以恢复其相关补贴资格。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深刻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纠错,退缴违规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

  五、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3个月至半年;对较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6个月至1年;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1年至2年。

  六、被暂停补贴资格的,农机产销企业在暂停期间须对暂停年度内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产品逐一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取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农机产销企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的书面报告(附整改结果意见书)。县、市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是否恢复补贴的处理决定并予公布。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符合恢复条件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全省公布,并按要求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七、本规定由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我厅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