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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8日 12:00 浏览次数:1073
粤农农〔2019〕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经商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19年我省继续开展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试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补贴对象、管理要求等参照原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农〔2017〕253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
二、补贴时限和补贴产品
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因补贴资金所限,上年度购买未能办理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可以优先申请办理补贴。
试点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不含已纳入2018年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试点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需在我省完成投档审核工作。2019年投档审核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另文通知。
三、资金规模
我省试点补贴资金从2019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含历年结转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补贴资金情况,结合农业生产实际,自行安排试点补贴资金规模,但补贴资金量不得超过100万元。各地以申请办理补贴为准,直至全省试点补贴资金1000万元使用完毕为止。
受试点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无法享受补贴的,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可先予备案,在下一年度试点或相关条件允许后优先享受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粤农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测算。
五、申请流程
购机者自主购买机具并开展作业,作业量达到800亩及以上,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乡镇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作业数据和人员培训材料等。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在收到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将申请者信息及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格式同《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申请者)盖章并交申请者签名确认。
需“见人见机见票”进行现场核实,具体要求按《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公正推进。各试点县(市、区)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可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细化操作办法等,但不得设置地方保护性条件和要求。
(二)强化信息公开。定期公示试点产品补贴和作业相关信息。
(三)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各地级以上市于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印发
排版:廖丽萍 校对: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