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0日 12:00 浏览次数:2101
农办机[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 1640-2008和NY/T 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二、及时公开补贴机具资质信息
指导、监督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和有关农机产品认证机构规范鉴定、认证结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将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作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发布期,并在结果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将规范的结果信息上传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加强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对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上传及时性和规范性等工作情况的考核。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加强鉴定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功能升级工作,组织各机构定期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和数据质量,及时核验更新数据,确保平台准确推送补贴机具投档所需鉴定、认证信息,动态推送变更、撤证、失效信息,为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提供及时、权威、规范的数据信息。
三、便利企业投送补贴机具信息
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规范和优化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全面运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自动抓取鉴定平台相关信息,便利企业对参与购置补贴的机具信息实行网上投送,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清理对企业自身信息和机具信息的报送要求,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有条件的省份要在全年不少于两次的基础上增加投档工作频次,直至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定期发布投档结果。
四、强化补贴机具核验监管
各地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附件2)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加强备案审核。重点要指导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鼓励、支持省级及以下农机化、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予于现场实物核验。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鉴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指导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
2.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1日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指导全国投档工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域内投档工作。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于每年一季度内发布年度投档工作安排,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投档工作的同时,需邮寄纸质件或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根据本规范,制定投档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参考件)
本企业自愿参与XXX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且与农机鉴定(认证、检测)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问题。
二、本企业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将主动报告XXX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投档工作组织单位,并积极整改。
三、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标准以及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各省自行规定。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省级及以下农机化、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各省要组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要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省级或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