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02:24 浏览次数:512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2012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2.7亿元。各地历年结余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者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农业厅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省农业厅审核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予以核实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在下半年将结算(第二批中央资金)下放至各地以上市和各省直管县,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补贴机具的种类和补贴额具体按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及自选类等12大类36个小类127个品目机具。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等同补贴标准。
四、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省农业厅按照《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粤农函〔2009〕100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统一公布,农民可以在省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为了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销售补贴机具,省外农机生产企业也可作为一级经销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行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除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各地在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尽量使更多的申请者享受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数量较多和补贴资金量大于5万元以上的申请者加强监督,防止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购买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对享受省级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或转让到广东省外。
3.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5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根据软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及要求后公布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宣传补贴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受益对象评审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在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内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额审批和扩大补贴产品范围,不得越权审批。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全省使用由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省里将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各级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应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农机化办)。
附件:
附件一:广东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附件二:广东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doc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