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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02:24 浏览次数:497
育秧是水稻生产的重要环节,实行水稻集中育秧,是提高秧苗素质、打好丰收基础的关键措施,也是提高抗灾能力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水稻集中育秧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推广应用水稻主导品种和壮秧增产技术,稳定水稻生产面积,提高单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2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10号)精神,5月31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2012年浙江省水稻集中育秧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2〕31号),决定对水稻集中育秧实行财政补贴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补贴范围与对象为应用水稻主导品种,在已建成与在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各级开展的水稻高产创建重点示范片内,接受一季育秧大田面积300亩(含)以上的粮食(含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育秧专业户等服务主体提供集中育秧服务的农民(含符合条件的大户自育秧和代育秧)。补贴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浙江省根据2010至2012年三年各县(市、区)已建成和在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和复种指数,按每亩10元的标准确定水稻集中育秧补助资金计划。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水稻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秧苗质量标准、育供秧指导价格和补助标准,按服务主体在规定补贴范围内实际集中育秧面积(折算成大田)进行补助,每亩省补助最高不超过40元。省级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按照规定的补贴方法制定当年度补贴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省定补贴对象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加强监管督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提高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补贴政策实施能有效推动水稻集中育秧服务水平的提高。(来源:浙江省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