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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20〕606号

欧阳健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大法制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机制问题的高度关注,建议中反映的情况很有价值,提出的两点建议很好,我们将充分吸纳有关精神。

  一、关于修订《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及监管机制的健全,加快在全省形成规范运作的制度体系,对于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加强农村民主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家层面还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等造成影响,实践中也还存在建议中提出的成员大会组织存在困难等问题。

  据了解,农业农村部正积极推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近日已在北京召开,正式启动了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下一步工作,我省将充分吸纳欧阳健华等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完善和细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召开、表决程序办法,并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内部运行机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待国家法律出台后,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转型的实际,适时启动修订《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二、关于探索丰富组织全民大会召开形式

  省委、省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城乡社区协商,保障村民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要试行民主决策,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服务居民的能力,广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活动。

  2019年12月30日,省委印发《广东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举措》(粤办发〔2019〕34号),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村党组织提出议案,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两委”会议进行商议,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表决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公示公告,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快复制推广“搭建村民议事平台,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推进村民小组‘五有’规范化建设”经验的通知》,在全省推广广州市增城区下围村“一事一议、民主商议”的农村协商经验,推动村民议事厅建设,完善协商平台,引导基层群众通过协商解决居民关切的难点问题,让基层群众在协商实践中获益,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会同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民政局研究制定我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去年10月31日已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已于今年1月31日正式实施,推进全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下一步工作,我省将结合欧阳健华等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台有关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议事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权责边界、场所规范等进行明确,有效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任玮秋,37288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