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申报工作由农业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共同负责。其中,“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旅游局负责推荐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可以向省农业厅、省旅游局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
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由各地级以上市对照创建条件和申报程序,组织辖区内有关休闲农业单位自愿申报,每个市限申报1个示范点。申报程序如下:
(一)休闲农业单位在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市、区)农业局、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旅游局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择优推荐。
(三)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请各市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分别报省农业厅经管处和省旅游局规划统计处,同时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经管处 罗广源
电话:020-37288221、37288300 传真:37288222
2、省旅游局规划统计处 龙红玲
电话:020-87513765 传真:87513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