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1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于2011年8月12日到8月23日在深圳市举行,为保障深圳大运会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1号)精神,现下达我省201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务必按本计划要求按时完成抽样工作,各地要及时将样品和抽样单送达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二、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配合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飞行检查,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定向抽检。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抽样、送样。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本计划检测工作,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农业部兽医局、中监所、省畜牧兽医局和抽样单位。
三、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在抽样单上注明“跟踪抽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四、抽样及检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具体抽样任务的单位,按每个样品30元予以补助。补助费由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与抽样单位统一结算。
五、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及上报等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或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联系电话:兽医处020-37288287;省药监所020-34291301。
附件: 2011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检范围
广东省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
二、抽检重点地区和范围
(一)抽检重点地区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特别是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城市深圳。
(二)抽检重点范围
1.评价性抽检。本年度确定的评价性品种(附件2)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1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2.监测抽检。抽检重点为本辖区内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10年以来未被抽检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按生产、经营、使用环节2:5:3比例抽样,此类抽样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30%;
3.跟踪抽检。2010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附件3)的产品;2010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不合格产品;2010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化学药物、化合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等,此类抽样数量应不低于抽样总数的40%。
4.定向抽检。2010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附件4),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20%。
三、抽样原则
1.按《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2001年第6号令)规定抽样,每个样品抽取三份,每份均要单独封样,并在封口处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请签名)确认;样品一份留被抽样单位保存,两份送(寄)交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抽样人员要认真、清晰、完整地填写兽药抽样单(附件5),生产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名称要写全称,不能简写;药品名称要填写商品名和通用名。抽样人一栏必须有两名以上抽样人签名,抽样单要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章(被抽样单位无公章的可签名确认),抽样数量要符合要求(附件6)。
2.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兽药抽样数量原则上应按2:5:3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较少的,抽检比例可做适度调整。
3.被抽产品标示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做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5.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0年被通报非法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附件7),应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四、样品确认
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样品确认工作,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8),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企业联络信息可以向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
五、样品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中监所。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每月将假兽药信息上报中监所。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检验要求。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七、检验不合格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9),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
(二)结果反馈。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三)结果处理。
1.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从生产企业抽取的产品,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
附件:1.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
2.2010年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3.2010年被通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4.2010年定向抽检企业名单
5.兽药抽样记录
6.抽检样品数量要求
7.2010年被通报非法企业名单
8.产品确认通知书
9.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