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2010]5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林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主动组织和指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支农建设项目。
二、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和方式。凡财政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在坚持现行资金来源渠道、申报渠道和管理方式不变的前提下,都可以优先委托或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部门要在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马铃薯、生猪、奶业、水产等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实施。科技部门要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合作社。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林业、渔业等部门,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过去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并明确申报条件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尽快将其纳入申报范围并明确申报条件。
三、建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与引导其依法规范运行紧密挂钩的机制。承担涉农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号)列明的基本条件。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要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进一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做到依法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做到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做到依规核算。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经济项目的资金监管。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用到关键项目和关键环节,真正到合作社、到农民手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