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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粤农[2010]5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林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主动组织和指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支农建设项目。

  二、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和方式。凡财政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在坚持现行资金来源渠道、申报渠道和管理方式不变的前提下,都可以优先委托或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部门要在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马铃薯、生猪、奶业、水产等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实施。科技部门要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合作社。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林业、渔业等部门,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过去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并明确申报条件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尽快将其纳入申报范围并明确申报条件。

  三、建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与引导其依法规范运行紧密挂钩的机制。承担涉农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列明的基本条件。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要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进一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做到依法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做到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做到依规核算。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经济项目的资金监管。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用到关键项目和关键环节,真正到合作社、到农民手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农经发[2010]6号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尽快制定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的要求,现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具体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组织功能逐步完善,涉及产业门类日益增多,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不断挖掘,服务内容不断拓展,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市场竞争能力日益增强,正在逐步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织载体。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法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新型市场主体的应有权利。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基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加大力度,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扶持农业和农民的重要手段,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为目标。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基本原则: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的现行申报渠道、资金来源渠道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方式
  (一)支持范围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二)支持条件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4.符合有关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支持方式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在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为:
  1.支持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独立承担;
  2.支持有关部门或单位把合作社纳入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范围。
  四、有关要求  
  各地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各地合作社指导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积极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程序申报涉农项目。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