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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1215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采取委托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2011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09年新确认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2009年列入考核并达标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附后);鉴于农业部将开展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此次动态监测暂不监测我省国家级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与农业部的监测一并进行。对于本次未进行动态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及时将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反馈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厅经管处)。

  二、监测程序

  (一)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管部门,对列入今年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

  (二)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粤农[2007]85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省直属单位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该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粤农[2007]85号文第五条规定严格审核,并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委托监测报告,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三、监测时间及材料

  委托监测工作于4月底完成,请各地于430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逾期将不予受理,有关企业视为本次监测不合格企业。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意见和建议等。

  (二)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企业的信用证明;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0年度经营情况审计报告;

  5.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市、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动农户5%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8.2010年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0.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1500)

  11.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中前10项为必备材料,第11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四、监测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电话:02037288300

 

  附件: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2010年列入动态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