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11〕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电[2011]第12号)精神,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管工作,我厅拟定了《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现就印发张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发张贴范围
全省各乡镇(街道办)、各村委会及存栏生猪100头、肉牛10头、肉羊5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二、印发张贴时间
2011年3月25日,由各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将《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传至各县(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3月26日由各县(区、市)印制张贴到各乡镇、村组和规模养殖场(户)。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市将印发张贴数量等情况汇总后于3月31日前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2.我厅将于近期派检查组赴各地对印制张贴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本通知要求印发张贴的单位和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近期在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就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菜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农业厅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