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1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现将农业部第1540号公告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做好1540号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学习1540号公告,严格执行公告要求。
二、督促“注销兽用麻黄碱注射液、复方甘草合剂产品批准文号目录”中涉及的我省五家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三、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自查,尽快清理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复方甘草合剂,自2011年8月9日起不得再经营、使用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复方甘草合剂,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四、各地在对1540号公告的执行中,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兽医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40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