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办[201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现将《农业部经管司关于报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有关材料的函》(农经综函[20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函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0]536号)(下称《建设标准》)要求,将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以认定、授牌、评定等形式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报我厅备案。根据《建设标准》,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在市级示范社中挑选。
请你们务必在4月29日前将市级确定的示范社相关文件复印件(附示范社名单)、示范社名单电子版,报送我厅农经组织处。联系人:石琛,联系电话:020-37288185,邮箱:njzzc@126.com。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