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办[2011]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社会工作部:
去年12月份,我厅在《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0】536号)中提出:“级级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下一级的示范社应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的示范社原则上在下一级的示范社中挑选”,“对示范社实行择优扶持”,“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今年4月份,我厅在《转发农业部经管司关于报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有关材料的通知》(粤农办【2011】111号)中要求:各地务必在4月29日前将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相关文件复印件(附示范社名单)报送我厅农经组织处。为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各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取得良好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从目前各地报送我厅备案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材料看,除肇庆、梅州、河源、阳江、揭阳等市外,多数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的手续还不够完善或存在以旧代新现象。为更好地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成果,并为今后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省部级专项资金项目提供支持条件,请尚未以市委、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文件形式认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或存在以旧代新现象的市,抓紧做好补办、完善工作,并于2011年7月底前将文件复印件(附示范社名单)报我厅农经组织处备案。逾期影响到今年省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后果自负。
联系人:李二华、石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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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