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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粤农〔2012〕25号

转发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
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单位:
现将《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和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建立健全“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和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加大力度打击“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
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清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

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应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线索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出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核实情况。
4.国外通报的线索应提供国外通报的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媒体报道的内容。
二、关于“瘦肉精”案件督办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
5.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方式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三)督办程序与要求
1.接到案件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是否需要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案发省份的相关部门(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一

起讨论研究,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意见。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挥“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各部门要相互通报“瘦肉精”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工作的奖惩考核。对于办理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机制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包庇或故意瞒报,拖延、推诿的,应给予批评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