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信息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2〕4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发布实施,健全完善了饲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对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和提升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感,强化饲料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保障饲料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推动饲料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及配套规章,是当前饲料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使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及时传达到每一个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户提高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维护养殖业安全。

  二、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新规定,严把行业准入关。2012年12月1日起,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要求,把好新开办企业和续展、增加许可内容、生产场所迁址企业准入审核关,按照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第186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农办牧[2012]45号)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由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现场审核;申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由市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为省级现场评审专家库成员)对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现场审核。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填写广东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附件1),并按要求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组织安排好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及《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企业换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分期分批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避免限期末集中换证。

  三、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审核关。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12]46号文规定,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严格按照《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及我厅印发的《广东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粤农函(2012)736号)进行审核申报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大检查行动,通过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对照新的准入条件进行自查及整改,强化监管、从严执法,努力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省由饲料大省向饲料强省转变。按新《条例》等法规规定,坚决取缔小、乱、差等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饲料企业,着力抓好对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

  五、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专家推荐工作。按照饲料管理新规,我厅将成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建立现场评审专家库。现场评审专家将由省级科研、教学、质量检验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行政、技术部门等相关专业机构人员组成。请各市推荐3—5名熟悉法规、责任心强、专业知识全面等从事本行业三年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现场评审专家名单推荐表》(附件2)并于2013年1月15日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附件:1.广东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现场评审专家名单推荐表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