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工〔2013〕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深圳除外) ,顺德区人民政府,财政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和谐,根据中央要求,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3年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省级种粮直补资金的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广东省范围内具体从事种植水稻,以及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种植水稻而种植玉米、番薯的种粮农民。
(二)补贴标准: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补贴标准为74元/亩;省级种粮直补标准为4元/亩·年,地方两级财政的种粮直补标准原则上与省级财政等额安排,即省、市、县按2:1:1的比例配套,确有困难的,市县配套资金规模不得低于2007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贴面积:按省农业厅核定的2012年实际播种面积发放补贴。
(四)补贴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补贴标准。
二、2013年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省级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核定各地级以上市的种粮面积以及统一的补贴标准,核定各市县补贴资金。
(二)省拨付的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省级种粮直补资金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到各市在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地要按照现行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省拨付的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省级种粮直补资金和地方配套种粮直补资金及时、足额逐级下拨。各地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将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种粮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认真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农业两职能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12〕220号)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对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审核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对直补面积的汇总和核定工作,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
(二)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资金的兑现实行公示制度,每户种粮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须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做到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种粮直接补贴举报电话。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种粮直接补贴的有关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四)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商定,2013年定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年。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单等传播媒介使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家喻户晓。
(五)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依法处理,本级无权限处理的,应立即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