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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4〕6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粤农〔2014〕2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时间。8月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粤农〔2014〕200号附件2);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其他

  按照粤农〔2014〕200号文关于“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的规定和要求,今年暂不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和调查,认真组织、指导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粤农〔2014〕200号有关要求,填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并及时上报到省农业厅(经管处),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