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计划,省财政厅制订了《2014年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本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2015年财政支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作为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财政资金效益进行自我分析、评价,确保完成绩效自评工作任务。
二、结果应用,强化约束
为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自评的工作质量,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次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以及项目支出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应将2014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绩效自评报告的社会质询,由作为责任主体的各部门单位予以解答。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2014年的自评材料,各部门单位务必按要求于2014年9月1日前报送(包括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其中电子文档通过网上“广东财政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送,具体要求见《方案》)。
(二)确保质量。各部门单位要把握自评重点和原则,认真收集整理评价基础数据,基于佐证材料,客观填列《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信息表》;根据自评结果,参照提纲撰写自评报告,并保质完成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坚决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凡未提供自评材料及佐证的或未提供真实全面佐证材料的,相关评价指标将酌情扣分(直至扣到零分)。
(三)现场核查。省财政厅将于2014年8月中下旬对部分重要项目资金实施现场核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完成自评,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现场核查的准备工作。
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绩效自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联系。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崔竹英(83170535)、曾友谊(83170680);邮箱地址:83170585。
附件:1.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佐证材料递交说明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信息表填写说明
4.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5.广东财政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
6.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指标表(共性)
7.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基础信息表(参考)
8.粤财评函〔2014〕44号
9.2014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