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2015〕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11号)和《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共同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
农业部门负责本省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市、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视情况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合督查,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二、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
各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职责明确的监管领域,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尽可能避免两部门职责交叉;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农业部门要依法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管理制度,落实好监管职责。
三、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的有机衔接
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凭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门监督和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提供相应凭证。要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凭证或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等,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以查验农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认证证书、检疫合格证明和其他质量安全溯源凭证为基础,与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四、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农业部门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率先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推动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等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入市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与农业部门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监督指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质量追溯义务,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名的销售凭证,留存供货者证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资料;批发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向购货者提供包含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确保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采取电子信息化等手段,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追溯。
五、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与人员配备,抓紧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健全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利用村(居)现有巡查力量,加大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负责巡查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销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协作,深挖案源,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并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提出治理整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的建议。
七、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共享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增加检测仪器设备,推进检验资源的整合共享,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能力和水平。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县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解决基层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强化对生产经营主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检验检测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共享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健全重大舆情信息通报和会商分析机制。不定期交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加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合作与交流。两部门要共同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适时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九、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两部门要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合作会商机制,成立由两部门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合作协调小组,签订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协议,积极推动和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事宜。各地要参照省农业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做法,尽快建立两部门合作机制,明确对口的协调联络机构,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
各地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处联系。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5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