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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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进一步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合力。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抓好重点区域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全过程、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综合运用财政、保险、价格、信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等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自主处理,并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农业厅要牵头制定处理规范,对生产经营者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提供正确指引。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县级、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同时做好相关的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
四、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水利(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各地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建设,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资金保障。年出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年出栏量在15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其他有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建立独立的病死畜禽收运系统,对河道、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统一收运和处理。
六、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优化理赔流程,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鼓励企业采用化制、发酵等新型设施设备处理病死畜禽,支持安全、高效、环保、低耗能、高附加值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
七、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积极宣传违法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不断提高企业和养殖户守法意识,营造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国办发〔2014〕4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省农业厅备案。省农业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