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2年第4号)
为了规范“公司+农户”养殖企业内部调拨兽药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上级部门精神,现将“公司+农户”养殖企业内部调拨使用兽药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公司+农户”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广东境内实行“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内部调拨兽药的行为,不属于兽药经营,免办《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公司必须购买合法兽药,严格控制内部调拨兽药的范围,兽药的品种、数量等不得超出合作养殖的需要,并建立健全兽药的采购、调拨档案。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合法兽药。二是从2012年3月1日起,只能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有“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从事兽药经营”的红色字样)。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三、公司应正确指导和监督合作农户依法规范使用兽药,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合作农户不按规定使用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追究公司法律责任。
四、公司应将本企业及合作农户信息报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司向备案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兽药的,属兽药经营行为,应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