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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抽查发现的20批次问题农产品(不含豇豆)的通告

  2023年以来,我厅聚焦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的重点品种及其主要产区,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部署开展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共抽检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3大类农产品样品3537批次(豇豆监督抽查情况另行通报),发现20批次样品存在问题,主要是蔬菜中检出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畜禽产品中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常规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中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化学品、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和常规兽药残留超标等。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已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及产品采取禁止上市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现将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农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河源市龙川县通衢镇锦归村周月强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普通白菜和1批次菜薹,均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河源市连平县溪山镇东水村开味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1批次普通白菜,检出蔬菜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大地村袁梅英种植户种植的1批次叶用莴苣,检出蔬菜禁用农药乐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小良林场茂名市电白区潘京养殖场1批次鸡肉样品,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呋喃唑酮代谢物3-氨基-2-恶唑烷酮(AOZ),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马俊业养鸡场1批次鸡肉样品,常规药物氟苯尼考残留超标(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并确定为上市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坦边村陈建华养殖户养殖的1批次草鱼,检出禁用化学品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7.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井岗村委会陈锐华养殖户养殖的2批次牛蛙,均检出食品动物中停用药物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8.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五联村上里社广州市增城优农家庭农场养殖的1批次草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9.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澄岭村邬塘水库河源市江东新区润信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1批次罗非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0.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雁下村江春城养殖户养殖的1批次鲫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1.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高平小学斜对面郑鸿文养殖的1批次罗非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2.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团结2社玉桃养殖场养殖的1批次草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3.中山市黄圃镇团范村冠一垂钓乐园养殖的1批次鲮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4.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建群钓鱼场养殖的1批次草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5.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罗景波鱼塘养殖的1批次草鱼和1批次鳊鱼,均为常规药物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残留超标,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6.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角塘村惠州市海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养殖的1批次石斑鱼,常规药物磺胺甲基异噁唑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7.茂名市高州市荷塘镇大利村杨良全养殖户养殖的1批次罗非鱼,常规药物磺胺二甲基嘧啶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附件

  相关抽检参数小知识

  1.毒死蜱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杀虫剂,批准在大豆、玉米、花生等作物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中规定,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普通白菜和菜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02mg/kg。

  2.乙酰甲胺磷是一种口服杀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中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乙酰甲胺磷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3.乐果是内吸性有机磷杀虫剂,具有强烈的触杀和一定的胃毒作用,为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阻碍神经传导而致昆虫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中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乐果在叶用莴苣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4.3-氨基-2-恶唑烷酮(AOZ为呋喃唑酮在动物体内的代谢物。呋喃唑酮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通过干扰细菌氧化还原酶起到杀菌作用。研究表明,呋喃唑酮在动物体内可迅速代谢为3-氨基-2-恶唑烷酮(AOZ,可与动物体内蛋白质结合而长时间稳定存在,对人体产生“三致”潜在危害。《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呋喃唑酮为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5.氟苯尼考是一种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动物细菌性疾病,尤其对呼吸系统感染和肠道感染疗效明显。氟苯尼考粉及氟苯尼考注射液在鱼体内的休药期均为375度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家禽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氟苯尼考在鱼(皮+肉)中,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最高残留限量为1mg/kg。

  6.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三苯甲烷类化合物,在工业上主要作为一种染料使用,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的“三致”作用。孔雀石绿及其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无色孔雀石绿分别被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归为3类致癌物质(对人的致癌性尚不明确)和2B类致癌物质(对人可能致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被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7.氧氟沙星为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氧氟沙星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中规定,氧氟沙星在鱼(皮+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μg/kg。

  8.地西泮是镇静类药物,目前我国未批准作为水产养殖用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属于违规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9.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等)为人工合成抗菌药,在兽医临床上,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用于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由嗜水气单胞菌、温和气单胞菌等引起的赤鳍、疖疮、赤皮、肠炎、溃疡、竖鳞等疾病;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用于治疗淡水养殖鱼类、鲈鱼和大黄鱼由气单胞菌、荧光假单胞菌等引起的肠炎、败血症、赤皮病、溃疡等疾病;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用于治疗草鱼、鲢、鲈、石斑鱼等由气单胞菌、荧光假单胞菌、副溶血弧菌、鳗弧菌引起的出血症、赤皮病、肠炎、腐皮病等疾病。以上三种复方制剂的休药期均为500度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磺胺类在鱼(皮+肉)中,以磺胺类药物原形之和计,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