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4年第62号)
根据《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区联防〔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2022〕1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请,省外输出地和我省输入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安徽濉溪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等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养殖企业可“点对点”调运屠宰用生猪至我省对应的备案屠宰企业,现予以公布。
附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生猪“点对点”供粤备案企业名单(第十六批)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