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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19〕9号)于2024年10月20日有效期届满。因工作需要,该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5年,文件内容不变,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0日。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我省每年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近400个,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品种试验虽经多次扩容,暂时还无法满足品种试验需求。联合体试验制度拓宽了品种试验渠道,对解决我省品种统一试验容量不足问题,加快优良新品种的审定和推广应用、促进品种更新换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行为,保障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依法施行,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明确了制定目的、申请条件、需提交的资料、试验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处罚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联合体的类型为广东省内的科研单位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申请联合体试验的条件。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和条件,需签订两年以上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应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参试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的自有品种。

  第七条,明确试验承担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条件。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明确申请联合体试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合作协议、牵头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资格和资质材料和品种审定相关申请资料。

  第九条,明确联合体试验实施的要求。试验点应有代表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点均不少于5个。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联合体试验的监督管理。明确广东省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监督检查,试验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试验牵头单位在品种进入生产试验后应将标准样品提交省品审办。

  第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规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任。明确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联合体试验。


  相关文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延长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