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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鳄鱼人工繁育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近年来,我省鳄鱼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鳄鱼人工繁育利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促进鳄鱼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鳄鱼繁育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广东省鳄鱼人工繁育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农农规〔2024〕15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对鳄鱼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制定背景

  《暂行办法》的制定,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鳄鱼繁育利用管理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一是规范管理的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调整公布了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鳄目所有种由原来的林业和渔业主管部门交叉管理调整为由渔业主管部门单独管理。随着鳄鱼管理职能和管理名录的调整,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迫在眉睫,有必要制定鳄鱼人工繁育和利用的管理制度。二是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技术、卫生健康条件等做出规定,但渔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中缺少量化指标,审批标准不统一,因此需要制定细化、量化的管理制度。三是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的要求。2023年9月和2024年5月,我省茂名市茂南区“广东渔丰鳄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和中山市大瀚农场因受洪水冲击,养殖场围墙坍塌,鳄鱼逃逸。这两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却危及公共安全,敲响了鳄鱼养殖安全问题的警钟,进一步凸显制定鳄鱼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安委〔202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鳄鱼繁育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35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渔养函〔202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细化、量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规范我省鳄鱼人工繁育利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促进鳄鱼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人工繁育管理、出售购买利用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等内容。

  (二)人工繁育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严把准入门槛,实行风险控制、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二是对养殖场的硬件设施作出规定,对选址、面积、设施和设备等提出量化要求,筑牢安全基础。三是对养殖技术和卫生健康的要求,包括养殖技术力量、用水用药、饲料、养殖密度、尾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内容,要求按相关标准执行。四是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应急预案、防疫管理、养殖档案管理等风险防范管理要求。

  (三)出售、购买、利用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标识管理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人工繁育的鳄鱼人工种群实行标识管理。二是对动物园、海洋馆、水族馆等展示展演场馆利用鳄鱼进行科普展示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两个”禁止,即禁止餐饮、娱乐场所非法向公众展示活体鳄鱼;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活体鳄鱼。四是对活体鳄鱼离开养殖场进入流通运输环节作出规定,包括包装的方式、加挂标识牌、建立销售台帐等。五是强调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活体鳄鱼如需屠宰或存放,需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主要是明确市、县(区)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鳄鱼繁育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明确违反《暂行办法》的执法机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五、特别说明

  (一)关于行政许可办理的规定。《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鳄鱼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组织由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爬行动物专家牵头的专家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评估,评估不通过的,不得核发《人工繁育证》。《暂行办法》第四、六条分别明确了行政许可办理的机构和材料方面的要求。

  许可证到期后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目的是对鳄鱼养殖场的养殖品种、数量、安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暂行办法》规定受理续期申请的地级市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工繁育证》有效期为两年,应在许可证到期前三十日提出换证申请。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关于鳄鱼养殖场选址的规定。两次鳄鱼逃逸事件表明,鳄鱼养殖场选址靠近河流和民居,万一发生鳄鱼逃逸会危及公共安全,引起社会恐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捕抓。因此,科学、合理选择养殖位置十分重要。据有关资料显示,鳄鱼在水中的移动速度为每小时32-40公里,在陆地上移动速度为0.54-15.66公里。可见,鳄鱼在水中的移动速度要比在陆地上的移动速度快得多。因此,鳄鱼养殖场选址必须远离河流、湖泊和水库,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逃逸鳄鱼在较短时间进入到自然水系中,从而降低抓捕逃逸鳄鱼的难度和工作量。设置至少3公里的距离限制,是考虑到逃逸鳄鱼在非水体条件下移动3公里可能需要数小时,使养殖场技术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可以在逃逸鳄鱼未到达居民区或自然水系之前将其抓捕,降低鳄鱼逃逸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为应急响应提供了时间保障。根据专家提供的科研数据和建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鳄鱼养殖场选址必须远离居民区、河流、湖泊、水库等,最少保持3公里以上距离。但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目前大部分已办理《人工繁育证》的养殖场都不符合这一要求,考虑到养殖户在养殖设施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我省鳄鱼养殖平稳过渡,促进鳄鱼产业持续发展,根据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人工繁育证》的养殖场,应加强和完善养殖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和规范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养殖面积和规模。

  (三)关于防逃逸设施设备的规定。鳄鱼养殖企业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养殖场内外围墙的高度、建筑材料、养殖池硬底化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根据问卷调查和现场调研掌握的情况和数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鳄鱼养殖池的围墙或围栏顶部距离内侧地面的高度应不低于 2 米;育苗池的围墙或围栏顶部距离内侧地面的高度应不低于1米。鳄鱼养殖区或养殖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外围墙,外围墙与养殖池围墙或围栏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 米;外围墙应为坚固牢靠的砖或钢筋混凝土墙体,顶部加装铁丝刺网和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应对围墙两侧至少2米范围全覆盖、无死角,在外围墙和养殖场及养殖区入口醒目位置设警示标志。这些量化指标,主要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鳄鱼的生活习性来设置的。养殖池的围墙或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可有效防止鳄鱼逃逸。我省台风、暴雨、洪涝灾害频发,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坚固牢靠的砖或钢筋混凝土外围墙可有效应对自然灾害。虽然现在建筑行业新型建材层出不穷,但砖或钢筋混凝土墙体仍然是目前建筑行业使用得最普遍并经过安全评估的建筑规范。为防止外部人员误入养殖场,要求外围墙顶部加装铁丝刺网和监控摄像头,醒目位置设警示标志。

  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新建鳄鱼养殖池应采用水泥进行硬底化,原有鳄鱼养殖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硬底化建设。鳄鱼养殖池进行硬底化建设,是预防鳄鱼在泥塘钻洞逃逸的措施。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已经办理《人工繁育证》的养殖场用地性质不允许硬底化,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但新建的养殖场要按照新标准进行建设。

  (四)关于健康养殖的规定。《暂行办法》第八、九、十、十二、 十三、十七等条款对鳄鱼养殖水质、饲料、养殖密度、尾水处理、卫生防疫、渔药使用、档案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按相关标准执行。

  (五)关于鳄鱼销售管理的规定。在鳄鱼养殖行业中需要平衡经济利益、消费者偏好和公共安全等多方面的关系。由于我省大部分已经办理《人工繁育证》的鳄鱼养殖场缺乏专业的屠宰设备和技术人员,建设屠宰车间需要申请用地指标等原因,因此大部分养殖场不具备在场内屠宰鳄鱼的条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养殖企业进行活体鳄鱼销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实施标识管理的鳄鱼人工种群,出售时按规定申领活体或制品标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酒楼、饭店等餐饮场所购买带活体标识的鳄鱼,应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安全的区域内存放和屠宰,并在标识激活的有效期内销售。第二十二条规定:活体鳄鱼在离开养殖场进入流通运输环节前,必须对四肢和嘴巴进行捆绑,对眼睛进行蒙蔽,并将其装在特制的木箱或铁笼内进行运输;离开养殖场前每条活体鳄鱼要加挂已激活的标识牌,以备运输途中相关部门查验。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活体鳄鱼如需屠宰或存放,需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关于鳄鱼展示展演的规定。目前,我省一些鳄鱼养殖企业借三产融合之名将养殖、餐饮、娱乐混为一谈,这种营销模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媒体曾报道餐饮企业用来招揽食客的鳄鱼发生逃逸的事件。为此,《暂行办法》将鳄鱼养殖企业与动物园、海洋馆、水族馆等向公众展示展演的单位作了明确的划分,鳄鱼养殖企业在没有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前,不能从事展示展演活动。第十六条规定:鳄鱼养殖场不得面向公众开展鳄鱼展示展演及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休闲娱乐、餐饮活动。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餐饮、娱乐场所向公众展示活体鳄鱼,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款第二项管理。

  动物园、海洋馆、水族馆等需要开展展示展演活动的单位,必需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园、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利用鳄鱼进行科普展示,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管理规定执行;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动物园、海洋馆、水族馆等展示展演场馆在未获得《人工繁育证》前,不得从事鳄鱼驯养繁育、科普展示等活动。

  (七)关于禁止将鳄鱼作为宠物饲养的规定。针对个别单位或个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将鳄鱼作为宠物饲养,之后又随意丢弃或放生的问题,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单位或个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活体鳄鱼。

  (八)关于安全制度建设的规定。《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强调鳄鱼养殖场主(或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制定防逃逸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九)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明确了繁育、利用鳄鱼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管理不善导致鳄鱼逃逸,需承担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鳄鱼繁育利用的单位或个人要落实安全责任,对履行安全责任不到位导致鳄鱼逃逸,以及因随意放生、丢弃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捕回的由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广东省鳄鱼人工繁育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相关文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鳄鱼人工繁育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