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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4〕12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推进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做好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2日

广东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委农办函〔2023〕29号),以及《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广东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的发放工作,加快海上养殖转型升级,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大力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聚焦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通过实施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政策,大力发展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着力拓展深远海养殖空间,优化养殖产业布局,打造产业融合度高、多元化综合发展,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具有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深远海养殖示范区,推动全省深远海养殖产业转型升级。

  二、补助设备类型

  (一)重力式深水网箱。

  通过框架结构张挂箱体网衣,依靠重力和浮力的作用张紧网衣,以保持一定的形状和容积进行养殖的网箱。框架材料主要为HDPE(高密度聚乙烯)等非金属或金属,主要包括网箱框架,养殖网衣,锚泊设施,以及一体化安装的养殖管理平台、环保、监测监控、安全预警、信息化、投料系统等生产辅助设施。

  (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

  以桁架结构为基础,内置养殖箱体的网箱,含浮式、坐底式桁架类网箱,主要包括网箱桁架,养殖网衣,锚泊设施,以及环保、监测监控、安全预警、信息化、投料系统等一体安装的生产辅助设施。

  补助设备所包含的建设内容应遵循合理、经济原则,与设施设备的数量、规模相对应。纳入补助范围的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相关数据,应当及时提供给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三、实施方式

  (一)项目申报。

  项目完成建设后,申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申请材料须包含项目拟申报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二)审验与公示。

  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验申请补助资金的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项目建设与资金投入情况,主要以资料审查与现场核验的形式。验收专家可根据需要从上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专家库抽取。

  HDPE重力式深水网箱验收指引见附件,其他类型重力式深水网箱及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由验收专家组以安全、环保为基本原则,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技术较为复杂、难以进行现场判断的,可要求出具检验检测证明材料。

  审验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单位官网等方式公示拟补助对象信息,包括项目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养殖海域、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审验结果报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汇总,以市为单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完成拨付后,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将补助结果公开,要求同前。

  四、补助政策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项目,由省级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统筹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在经核定的补助额度内予以安排。

  (一)申报要求。

  新建成的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应在项目建成后的次年年底前,按照本方案申请补助,超时不再纳入补助范围。申报主体须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的、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等)以及我省养殖用海管理规定。

  使用中央资金的,需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申报,重力式深水网箱项目补助规模为50个(含)标准箱以上;单个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的认定,应以具备独立结构形式、可自主支持养殖活动,且可单独实现海上养殖功能为准。

  (二)补助标准。

  经审核纳入补助对象的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项目,由省级在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国家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标准内,统筹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予以适当补助。项目所获得的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补助标准。已获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通过本项政策重复安排。

  (三)其他补助事项。

  为鼓励技术、装备创新与应用,对于在本方案补助范围内,但不适用上述规定规格的创新型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可参照相关文件,一事一议另行核定补助标准与补助金额;对于不在本方案补助范围内的品目,可由地方视实际情况,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五、绩效评价

  每年度9月底前,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内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调度补助资金支出进度情况,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确保任务完成。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补助申报流程的指导,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关要求靠前服务,帮助相关项目单位协调用海、环评等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用海活动,并及时完成审验工作。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备案制度,督促指导申报主体在项目谋划阶段、实施阶段及时报备有关情况,储备一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的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格等基础信息,作为申报资金需求的依据,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即可支出使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多头申报、重复安排、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规范验收流程和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实现项目检查全覆盖,省级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与督促提醒。

  (三)做好补助发放总结,完善档案资料。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深远海养殖管理动态台账,及时掌握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由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广东省深远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粤农农〔2022〕164号)废止。

  附件:HDPE重力式深水网箱验收指引

  

  相关附件:HDPE重力式深水网箱验收指引.docx

  相关解读:《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