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第二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21〕12号)(下称“《通知》”)发布。据了解,2019年开展第一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以来,各示范村镇积极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为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贡献了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示范村镇引领作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二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
根据《通知》附件所示,在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额分配中,广东共占55个名额(示范村50个、示范乡镇5个)。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具体创建标准:
一、示范村的创建标准
二、示范乡(镇)的创建标准
1.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健全。落实乡镇党委抓乡村治理工作的责任,党委和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政府治理、社会参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基本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2.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乡镇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内容有明确的权责清单,乡村资源、服务、管理重心有效下移,乡镇和村对农民管理和服务职责清晰、有效联动,能在行政村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
3.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制定乡村小微权力责任清单,基本建立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
4.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辖区内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社会秩序良好。
来源:农业农村部